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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高建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被执行人高建强,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高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高建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本金66616.04元及滞纳金、利息等。因高建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建强名下的粤E×××××小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拍卖处理。除此之外,经向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单位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