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小明、孙丽君与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明,孙丽君,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申请执行人:孙丽君,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荟华,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葛树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小明、孙丽君与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