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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庞青峰与周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青峰,周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580号原告:庞青峰,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周昕,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庞青峰诉被告周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庞青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青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庞青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楚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