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庞青峰与周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青峰,周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580号原告:庞青峰,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周昕,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庞青峰诉被告周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庞青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青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庞青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楚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