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金光之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光之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和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光之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5号4号楼2层239。法定代表人乔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和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自编336B。法定代表人李兴华。本院在执行北京金光之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和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和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和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