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京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京付,金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223号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浚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京付,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金兴芳,女,回族,居民。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京付xxx、对被申请人金兴芳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京付xxx。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京付xxx。三、查封被申请人金兴芳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冀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