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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余军玲与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军玲,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余军玲,女,生于1971年12月1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王爱军,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余军玲与被执行人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爱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军玲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爱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