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6执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六石申请执行刘润从消除危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石,刘润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261号之二申请人执行人李六石,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润从,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关于李六石申请执行刘润从消除危险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云092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润从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六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92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一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