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邢二伟诉被告赵洪、沈阳正合亨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国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二伟,赵洪,沈阳正合亨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国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586号原告:邢二伟,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东,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沈阳正合亨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赵洪,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陈国峰,男,汉族,沈阳正合亨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二伟诉被告赵洪、沈阳正合亨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国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二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