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4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易有智、吕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有智,吕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易有智,男。被执行人:吕光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有智与吕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童庆玲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