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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辰与陈明、府倩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辰,陈明,府倩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652号原告施辰,女,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明,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府倩瑚,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黄莹,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辰与被告陈明、府倩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晓伦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