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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0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堂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金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997号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芦潮港路1758号1幢962室。法定代表人:李波,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去难,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2599号1幢106室。法定代表人:丁德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巍然,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堂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