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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克志、师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克志,师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100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该社风险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该社风险部职员。被告:黄克志。被告:师友。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克志、师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舒朝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一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