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71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与张春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负责人:李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梅,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春林,男。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与张春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春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华荣审判员  王 权审判员  李天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