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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765号原告马某某,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翠平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