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765号原告马某某,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翠平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