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建祥与嘉祥县教育体育局、嘉祥县仲山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祥,嘉祥县教育体育局,嘉祥县仲山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128号原告:程建祥,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嘉祥县中心西街56号。法定代表人:魏余峰,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运(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祥县仲山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嘉祥县仲山镇政府驻地。负责人程建平,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新(特别授权),男,系该办公室副主任,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田(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建祥与被告嘉祥县教体局、嘉祥县仲山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建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嘉祥县教体局、嘉祥县仲山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建祥撤回对被告嘉祥县教体局、嘉祥县仲山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建祥承担。审 判 长 张 祺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人民陪审员 狄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