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5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956号原告:宋某1,男。被告:宋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2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芦 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