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萍与被告石荣斌等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萍,石荣斌,石宝华,石宝明,石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598号原告:石萍(曾用名石宝玲),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铁路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琛,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荣斌,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太明,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湖区西站。被告:石宝华,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汇东路火车站。被告:石宝明,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被告:石峰,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汇东路火车站。原告石萍与被告石荣斌、石宝华、石宝明、石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萍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连晓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