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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海军与方香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军,方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罗海军,男,1970年8月15日生,住万全区。被执行人方香荣,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香荣履行,被执行人方香荣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9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