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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0234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林荫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雄,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陈玉萍,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