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翠兰与王兴海、杜登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翠兰,王兴海,杜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闫翠兰。被执行人:王兴海。被执行人:杜登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9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登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登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