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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翠兰与王兴海、杜登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翠兰,王兴海,杜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闫翠兰。被执行人:王兴海。被执行人:杜登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9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登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登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