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勇与计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计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365号原告:罗勇,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计进,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与被告计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