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思刚与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刚,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321号原告王思刚,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农民,住南华县。被告被告姚华,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公务员,住牟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刚与被告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赔付了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思刚撤回起诉。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姚华负担(已付给原告王思刚)。审判员 张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