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郭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郭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85号。负责人:符兴强被执行人郭桃。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0113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郭桃(身份证号码:)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区××北路××·梧桐××单元××号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1013、合同登记号:Y11096721)一套。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就还款协议进行协商,故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369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36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鹰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