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2K。被执行人黄向东,男,1981年6月6日生,户籍地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向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向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向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