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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祝某义骗取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某义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某义,男,1963年3月1日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开原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原市某某馆承包人,住开原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祝某义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辽0321刑初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祝某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二、该判决发回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代理审判员  王柳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项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