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月姣、韦晓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月姣,韦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任月姣,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韦晓英,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晶、周兴华、韦晓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人民币212000元及其他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韦晓英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至本院指定帐号: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