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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月姣、韦晓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月姣,韦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任月姣,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韦晓英,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晶、周兴华、韦晓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人民币212000元及其他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韦晓英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至本院指定帐号: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