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艳方与昭日格图、格日勒、阿木日巴亚斯古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方,阿木日巴亚斯古愣,昭日格图,格日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方,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被执行人:阿木日巴亚斯古愣,男,蒙古族,1984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日嘎查。被执行人:昭日格图,男,蒙古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乌拉苏太嘎查。被执行人:格日勒,女,蒙古族,1966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乌拉苏太嘎查。本院在执行刘艳方与昭日格图、格日勒、阿木日巴亚斯古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刘艳方申请撤回对昭日格图、格日勒、阿木日巴亚斯古愣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0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