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953号原告: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塔河街29号文泰上东苑1号楼5-2-1号,组织机构代码77981699-3。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琼,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2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本案减半征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代秀荣审 判 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