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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重庆铭鑫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铭鑫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802号原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91号“嘉和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6516G。法定代表人:罗玉琴,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铭鑫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鑫源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37075M。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铭鑫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