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雨与郭辉、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雨,郭辉,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雨,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琚万举,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辉,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旧宫路南侧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院内3栋12至15号。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雨因与被申请人郭辉、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8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左颖星审 判 员 佘 卫代理审判员 孙德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