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5458刘东云与仲喜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云,仲喜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458号原告:刘东云,女,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国(受刘东云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喜荣,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法定代表人:顾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刘东云诉被告仲喜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此款刘东云已预交),由刘东云负担。审判员  濮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