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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303卢长富与吕福光、董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富,吕福光,董珊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4303号原告:卢长富,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吕福光,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董珊珊,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卢长富与被告吕福光、董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长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福光、董珊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长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元、利息330元及诉后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元,约定于2017年2月15日前偿还,并约定逾期不付,自愿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一分五计算利息。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拖延至今未付。被告吕福光、董珊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期间,被告吕福光在原告卢长富处进购一部分铝合金,未付货款,立下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持有。后被告未支付货款,于2017年1月2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借条载明:“今借卢长富现金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定于2017.2月15日之前付清逾期不付愿从欠款之日起按1分5里利息另付利息借款人吕福光2017.1.20日”。被告吕福光与被告董珊珊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吕福光与被告董珊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吕福光因购买原告卢长富铝合金欠货款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卢长富履行了交付铝合金的义务,被告吕福光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久拖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笔欠款均发生在被告吕福光与被告董珊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诉前利息330元,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而来,此段期间利息应为305.25元(5500元×月利率1.5%÷30天×50天),故原告主张的诉前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诉后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8%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卢长富要求被告吕福光、董珊珊共同偿还借款5500元、利息330元及诉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吕福光、董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福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长富支付货款5500元、利息305.25元及诉后利息(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董珊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欠款本金5500元、利息305.25元及诉后利息。在其与吕福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福光、董珊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兆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