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秉峰与孙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秉峰,孙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4018号申请执行人:姜秉峰,男,1973年3月l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孙彦峰,男,l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姜秉峰与被执行人孙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6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69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