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年峻熙、胡宏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峻熙,胡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年峻熙,男,201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年小勇,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胡宏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年峻熙与被执行人胡宏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年峻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