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旬邑某苹果专业合作社与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邑县某苹果专业合作社,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焦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832号原告:旬邑县某苹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焦某住所地:旬邑县排厦社区某村。被告: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魏某,系该村主任。地址: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某村。被告:焦某,男,汉族,约4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旬邑县排厦社区焦焦村人。原告旬邑某苹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旬邑某苹果专业合作社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旬邑某苹果专业合作社诉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旬邑某苹果专业合作社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旬邑某苹果专业合作社诉负担。审 判 员 张 喜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小 平书 记 员 第五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