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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陶云牛、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云牛,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陶云牛,男,汉族,1957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8号雅格泰大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仕平,经理。被执行人吴邵平,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陶云牛申请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陶云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