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279申请执行人毛鹏飞与被执行人赵小亮、赵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鹏飞,赵宏昌,赵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毛鹏飞,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赵宏昌,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赵小亮,男,汉族,1992年11月24日生,住宝鸡机务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鹏飞与被执行人赵宏昌、赵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751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