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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娄红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村民委员会,娄红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096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建岭,村委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林,该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明,鲁山县瓦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红才,男,汉族,1975年7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娄红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减半收取1109.5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