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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於某某、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於某某,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於某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被执行人全某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於某某、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於某某、全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於某某、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於某某、全某某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万水泉镇同官村有征收补偿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於某某、全某某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万水泉镇同官村的征收补偿收入51175元,扣留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留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扣留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