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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青岛锦灿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鑫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锦灿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鑫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蓬莱市京水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梁某,高某1,刘某1,赵某1,逄某,东兴市南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易利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烟台久隆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奥鹏贸易有限公司,刘某2,孙某1,刘某3,范某,易某,林某,吴某1,韩某,王某,史某,项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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