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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志彩申请李宗学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志彩,李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567号申请人陶志彩,女,1976年9月10日生。被申请人李宗学,男,1972年4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陶志彩与李宗学扶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2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