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晓军、郭忠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晓军,郭忠良,尤相金,周殿革,王贺,王明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469号原告: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志民,男,总经理。被告:沈晓军,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郭忠良,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尤相金,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周殿革,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王贺,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王明锐,男,44岁,满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晓军、郭忠良、尤相金、周殿革、王贺、王明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