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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杨水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杨水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360号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伊顿小镇G幢4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罗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桂英,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水江,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水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诉讼成本过高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7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西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