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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向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向晖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聪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薇,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穗茵,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晖,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太平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向晖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穗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向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向晖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向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2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向晖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向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向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盛和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谭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博书 记 员 朱秋婷李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