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025号原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魏山镇美沙南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楼仲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航军,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东店子村。法定代表人吕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77840元,本院退付其77840元。审 判 长 吴 凯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人民陪审员 郑欣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