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荥经县塔山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荥经县塔山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荥经县塔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附城乡南罗坝村。法定代表人:姚清国,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英,女,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上诉人四川省荥经县塔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1337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塔山公司上诉称,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附城乡南罗坝村,且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和涉案产品都在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四川省荥经县和本案纠纷有着实质关联性。因此由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争议焦点的有效解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王晓英的收货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万科魅力之城金库2单元,即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成华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塔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