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张富才与张伟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才,张伟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富才,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张伟坤,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原告张富才诉被告张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8000元及利息,原告张富才对登记在被告张伟坤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地二街一巷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坤在顺德区范围内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地二街一巷1号房产(产权证号03××44),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后所得拍卖款项302000元,扣缴评估费用1510元及执行费4407.35元后,申请执行人张富才实际受偿金额为296082.65元;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开办经营的企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