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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尹炳良、范琴芬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梅,尹炳良,范琴芬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刑初9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云梅,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云南省通海县人,汉族,家住云南省通海县。被告人尹炳良,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云南省通海县人,汉族,家住云南省通海县,现住云南省通海县。被告人范琴芬,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云南省墨江县人,彝族,家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通海县。自诉人朱云梅以被告人尹炳良、范琴芬犯重婚罪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经法律释明,自诉人朱云梅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尹炳良、范琴芬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云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尹炳良、范琴芬的刑事控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云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