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庆松、刘娜、罗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庆松,刘娜,罗庆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371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池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广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庆松,男,汉族,抚松县安监局职工,住抚松县。被告:刘娜,女,汉族,抚松县实验小学职工,住抚松县。被告:罗庆俊,男,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员工,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庆松、刘娜、罗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保全费1,7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