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7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艾维尔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颖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艾维尔广告有限公司,南京新颖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078号原告:南京艾维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17号1幢1022室。法定代表人:韩卫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新颖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79号。法定代表人:王苗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艾维尔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新颖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到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故本院向原告寄送了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向原告催交公告费。原告收到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艾维尔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艾维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传植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人民陪审员  鞠凤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